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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高要市南岸国旺通信店、高要市南岸炬旺通讯数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高要市南岸国旺通信店,高要市南岸炬旺通讯数码店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正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要市南岸国旺通信店,经营场所广东省高要市南岸南兴二路。经营者:严伟艳,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被告:高要市南岸炬旺通��数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高要市南岸南兴二路。经营者:叶锋,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生,住广西容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要市南岸国旺通信店、被告高要市南岸炬旺通讯数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培英审 判 员 谭海华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刚华书 记 员 张 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