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小妮、周心悦、周心语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妮,周心悦,周心语,陕西天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妮。申请执行人周心悦。申请执行人周心语。被执行人陕西天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刚,陕西天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妮、周心悦、周心语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因西安市高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6】116号裁决书未生效,故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7执429号劳动仲裁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