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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程某与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428号原告:程某,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买某,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