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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有兴、胡小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有兴,胡小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高有兴,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胡小钺,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小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小钺存款5209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 建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