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大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瞿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大邑县支行,瞿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大邑县支行。负责人游波,行长。被执行人瞿加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瞿加香的银行存款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