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660号原告:郭某1,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被告:高某,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原告郭某1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委托高密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郭某2。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案件事实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郭某2,婚后双方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郭某1与被告高某离婚;二、婚生男孩郭某2随被告生活,原告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于每月月底前存入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账号为62×××48;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高密市东北乡文化发展区郭家官庄居委会的房屋五间(东邻郭同君、西邻路),归婚生男孩郭某2所有,原告郭某1对该房屋东两间有暂时居住权,居住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原告负责在2017年4月15日前将界墙垒好;该房屋内的所有用品及该村南宝湾3.2亩杨树收益和该地的承包权归被告所有;福田牌六轮车一辆(车牌号为鲁G×××××)和福田牌四轮车一辆(车牌号为鲁V×××××),归原告所有;四、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五、双方无其他争执。经本院审判员刘鹏程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嘉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