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黄炳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黄炳枢,黄志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3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住所地:永嘉县乌牛街道广安路1号。负责人潘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海群,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员工,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黄炳枢,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黄志兄,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炳枢、黄志兄��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1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炳枢、黄志兄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另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黄炳枢、黄志兄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4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黄炳枢、黄志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14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262205.31元及利息、受理费3042元、执行费4433.08元未履行。本院���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23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升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