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荣召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召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4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召全,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召全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荣召全于2016年12月17日18时许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渝北区XX镇XX村道XX村路段时被村民发现后举报。民警赶至现场后,荣召全拒绝民警依法检查。荣召全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4.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荣召全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的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荣召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荣召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荣召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