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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王海蛟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王海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40号申请人: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清凉店镇中兴路。法定代表人:焦庆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海蛟,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建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海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海蛟名下的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迎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广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