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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袁小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飞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1刑初4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小飞,男,1985年7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平山县。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小飞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袁小飞借用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平山县城开发的中天神韵二期22号、23号楼及商业楼项目,并于2014年12月24日与河北广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由河北广泰劳务公司雇用工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袁小飞拖欠王某某等9个班组102名工人工资400余万元。2015年2月至12月,袁小飞陆续向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到现金、房子、车辆(抵顶工程款)共约800余万,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1月22日,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6】第104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袁小飞于2016年1月25日10时前支付农民工工资4050156.72元,2016年1月23日经平山县政府、住建局、法院、劳动监察大队、公安局协调,达成调解,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为459万元,由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小飞)、河北广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三方各自承担155万元,于2016年1月27日上午打入平山县人社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袁小飞仍未支付。2017年3月22日平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关于平山县中天神韵二期22号、23号及商业楼农民工工资核算的情况说明,经核算最终确定袁小飞拖欠的工人工资为4143290元,被拖欠的工人工资现已全部结清。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小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曾某某、万某、江某某、谷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甄某、贾某的证言,承包合同,施工合同,借条及转账交易记录,劳动保障监察材料,调解协议及情况说明,平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017年3月13日关于中天神韵二期22号、23号及商业楼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袁小飞的到案经过及现实表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小飞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曾某某、万某、江某某等100余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小飞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袁小飞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真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小飞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康云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