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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0民终6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分别在中国某支行账号为19******3账户、中国某支行账号为151********5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某支行账号为19****3账户存款至人民币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某支行账号为151********5账户存款至人民币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志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桂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