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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书强、郑州恒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书强,郑州恒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郑州盛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216号申请人:杨书强,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郑州恒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牛店镇打虎亭。法定代表人:宋玉辉。被申请人:郑州盛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郑新路中段交警队北侧。法定代表人:徐朋飞。申请人杨书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郑州恒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郑州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S0**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郑州恒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郑州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S0**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