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枞阳县林业局、周雨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枞阳县林业局,周雨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722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林业局,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渡江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722003125757U。法定代表人:徐文师,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言环,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雨庭,男,194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枞阳县林业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枞林罚决字[2016]第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枞阳县林业局作出的枞林罚决字[2016]第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周雨庭未经枞阳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并取得林地使用同意书,擅自在枞阳县横埠镇新华村老庄小学旁黄土洼毁坏林木、挖掘林地用于建房。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毁坏的林木树种为国外松和枫香,活立木蓄积共1.581立方米,被改变用途林地的类型为疏林地,面积为750平方米。枞阳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周雨庭作出枞林罚决字[2016]第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于2017年3月31日前恢复被改变用途林地的原状;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共计16棵树木;3.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和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共计人民币8074元的林业行政罚款。2016年8月27日,周雨庭缴纳罚款8074元。2017年3月12日,周雨庭补种树木60株。2017年3月21日,枞阳县林业局对周雨庭作出枞林催字[2017]第1号催告书,责令周雨庭于2017年3月31日前自行恢复被改变林地的原状。周雨庭未履行。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必须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枞阳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为恢复原状,但恢复原状的执行内容不明确、具体,无法实际执行。枞阳县林业局作出的枞林罚决字[2016]第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恢复被改变用途林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四)项、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枞阳县林业局作出的枞林罚决字[2016]第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恢复被改变用途林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章 鸿审判员 邓 翔审判员 吴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亚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