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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窦江谭、柳桂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江谭,柳桂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窦江谭,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柳桂棠,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江谭与被执行人柳桂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0203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03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