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878号原告:陈某。被告:付某。原告陈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申一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荣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