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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878号原告:陈某。被告:付某。原告陈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申一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荣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