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兴义市瑞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黔西南乾州大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义市瑞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黔西南乾州大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民终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义市瑞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民航大道8号1栋1单元13号。法定代表人:刘天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莎,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黔西南乾州大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大道旁。法定代表人:石启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兴义市瑞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黔西南乾州大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6)黔2301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6)黔2301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兴义市瑞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52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