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乔鹏飞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0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鹏飞,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博兴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鹏飞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非法持有毒品2016年9月7日11时许,被告人乔鹏飞驾驶皖F×××××福特商务车行至博兴县锦秋办事处北关村时,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人员查获。侦查人员自车内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十包,共净重12.288克。二、容留他人吸毒2016年9月6日晚,被告人乔鹏飞在博兴县锦秋办事处北关村其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郑某、张某吸食冰毒。2016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乔鹏飞在滨城区黄河七路渤海九路尚客优宾馆530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狄某吸食冰毒。2016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乔鹏飞在博兴县锦秋办事处北关村其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郑某、张某、王某1吸食冰毒。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乔鹏飞的供述,证人郑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鹏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鹏飞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乔鹏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持有毒品2016年9月7日11时许,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于当日下午在博兴县锦秋办事处北关村附近将驾驶皖F×××××福特商务出行的被告人乔鹏飞车抓获,自车内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十包,共净重12.288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证人王某证言,案发当日,其与乔鹏飞开车出去,在车上乔鹏飞将其手提包拿去,用卫生纸将几包冰毒包起来放到包里,还往驾驶室储物盒里放过东西。2、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载明2016年9月7日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人员扣押乔鹏飞车内白色晶体2包;2016年9月8日再次对被告人乔鹏飞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在车内储物盒中及车内一女式提包中查获白色晶体6包、白色粉末1包、装有少量白色粉末的玻璃瓶1个、冰壶、电子称等物品,并予以扣押。3、称量笔录,载明对扣押于乔鹏飞处的白色晶体、白色粉末进行称量,重量为12.288克。4、鉴定意见(1)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滨)公(刑)鉴(理化)字[2016]348号检验鉴定报告,载明公安机关对在乔鹏飞处扣押的白色晶体、白色粉末进行毒品成份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现场检测报告书,载明对被告人乔鹏飞现场检测,检测样本结果呈阳性。5、抓获经过,载明2016年9月7日1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于当日下午在博兴北关村将被告人乔鹏飞被抓获归案。6、被告人乔鹏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乔鹏飞于2016年9月7日1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指控,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时间表述有误,本院予以更正。二、容留他人吸毒2016年9月6日晚,被告人乔鹏飞在博兴县锦秋办事处北关村其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郑某、张某吸食冰毒。2016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乔鹏飞在滨城区黄河七路渤海九路尚客优宾馆530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狄某吸食冰毒。2016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乔鹏飞在博兴县锦秋办事处北关村其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郑某、张某、王某1吸食冰毒。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证人证言(1)王某证言,乔鹏飞在博兴县北关村一栋楼的四楼中户租了一间房子,2016年9月6日下午19时左右,乔鹏飞的朋友郑某及其女朋友到租房内,与乔鹏飞一起吸食了冰毒。当晚,乔鹏飞开车带其到滨州接其弟弟王某1,乔鹏飞用送王某1的那个出租车司机的身份证,在滨州尚客优宾馆开了530、529两个房间,其与乔鹏飞住的530房间。9月7日上午,有个叫“立超”的小伙子到房间去找乔鹏飞,与乔鹏飞吸食冰毒后离开。9月7日上午11时许,乔鹏飞开车带着其和王某1离开滨州,到博兴接上郑某,他们四人回到博兴县北关村的租房内,乔鹏飞拿出塑料瓶做的冰壶,与郑某、王某1一起吸食冰毒,过了一会郑某的女朋友也过来一起吸食冰毒。(2)郑某证言,2016年9月6日16时许,其电话联系乔鹏飞后,与张某到博兴北关村乔鹏飞的租房处,与乔鹏飞一起吸食冰毒。9月7日13时30分许,乔鹏飞开车带着王某、王某1到其住处接上其后,几人一起到乔鹏飞在北关的租房处吸食冰毒,后张某也赶来一起吸食。冰毒都是乔鹏飞提供的。(3)张某证言与郑某证言一致。(4)王某1证言,2016年9月6日晚,其乘坐出租车到了滨州黄河七路渤海九路的尚客优宾馆,乔鹏飞用出租车司机的身份证开了两个房间。9月7日中午,乔鹏飞开车带其与王某来到博兴县北关村乔鹏飞租房处,与乔鹏飞、郑某、张某一起吸食了冰毒。(5)狄某证言,2016年9月初的一天上午,其到滨州黄河七路渤海九路尚客优宾馆找乔鹏飞,乔鹏飞让其一起吸食了冰毒。(6)韩某证言,2016年8月21日,乔鹏飞与其签订租房合同,租赁其位于北关村四楼的一间卧室。2、书证(1)房屋租赁合同,载明乔鹏飞与韩某签订的租赁北关村房屋的合同。(2)尚客优宾馆结账单,载明2016年9月6日至7日以赵淑刚名义入住8529、8530房间的信息。(3)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因乔鹏飞系涉毒人员,担心入住宾馆公安机关查房,故2016年9月6日晚,借用出租车司机赵淑刚的身份证入住宾馆。(4)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载明2016年9月8日王某、张某、郑某、王某1因吸食冰毒被行政处罚的情况。3、检查笔录,载明2016年9月7日16时30分许,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局分局侦查人员对乔鹏飞租房进行检查,查获吸食冰毒的冰壶4个,并予以扣押。4、辨认笔录,载明证人狄某、韩某对被告人乔鹏飞指认。5、现场检测报告书,载明对乔鹏飞、郑某、王某、王某1、张某现场检测,检测样本结果均呈阳性。6、被告人乔鹏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本院认为,被告人乔鹏飞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2.28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对其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乔鹏飞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鹏飞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扣押的甲基苯丙胺12.28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李艳霞人民陪审员 张向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