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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伊广德与陈鑫磊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广德,陈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154号申请执行人伊广德,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执行人陈鑫磊,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22440号原告伊广德诉被告陈鑫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鑫磊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伊广德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224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国审判员  周 琦审判员  谈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