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017)湘0903刑初165号谭某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湘0903刑初165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亮,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益阳市人,无业,住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安山村新桥村民组5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4月7日收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及附卷材料。经审查,被告人谭某亮现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退回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