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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陈建新、余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陈建新,余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578号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翡翠名都香樟苑31#1商铺,组织机构代码证:07623249-X。负责人:李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建新,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余水,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被告陈建新、余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姒国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新、余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建新、余水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建新、余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