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郭品涛与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品涛,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保153号申请人:郭品涛被申请人: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振海申请人郭品涛与被申请人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郭品涛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53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