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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9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学铨与福建恒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学铨,福建恒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华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韩亚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9096号原告:林学铨,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福建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恒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座11层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543352609。法定代表人:林光朝。被告: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省体育中心主体建筑三楼60轴至85轴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29134673。法定代表人:张雄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良,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飞,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华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25层A、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13635310。法定代表人:薛黎曦。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昱晓,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灏楠,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开发区快安延伸区创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6190Y。法定代表人:韩国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昱晓,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韩亚敏,香港居民。原告林学铨与被告福建恒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华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林学铨诉称,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81464元及逾期利息约6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和评估鉴定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公告费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林学铨经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韩亚敏(其挂靠原福建鑫腾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介绍承接了冠城大通公司和华事达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冠城大通首玺工地的油漆涂料销售和施工工程项目,被告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福建华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派总承包人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施工方福建恒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原告接洽,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施工,工程现已全部结束,但被告一方仍未将全部工程款支付。2015年底,经福州市信访局和劳动监察部门协调,冠城大通公司和华事达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81464元未付。本院经查,第三人韩亚敏系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09295903。本案当事人涉及港澳台居民,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系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毳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代理审判员  魏文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霞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