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高仲云诉董海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仲云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1民初55号原告:高仲云,女,汉族,1978年3月2日生,无职业,住汪清县。被告,董海涛,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生,汪清县第一职业技术高中教师,住汪清林业局。原告高仲云诉被告董海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仲云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处于本人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仲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仲云负担。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士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