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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高仲云诉董海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仲云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1民初55号原告:高仲云,女,汉族,1978年3月2日生,无职业,住汪清县。被告,董海涛,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生,汪清县第一职业技术高中教师,住汪清林业局。原告高仲云诉被告董海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仲云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处于本人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仲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仲云负担。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士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