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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江油城投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杨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城投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杨明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469号原告:江油城投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六楼。法定代表人:张骋。委托代理人:罗秀清,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明辉,男,生于1965年2月12日,汉族,住江油市。原告江油城投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明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油城投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明辉的起诉。经审查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申请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城投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明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江油城投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