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国栋申请执行洛阳绿天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栋,洛阳绿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9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栋。被执行人洛阳绿天食品有限公司。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294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绿天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国栋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绿天食品有限公司现无经营场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栋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审查,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91执1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雨执行员 郭玉峰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