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恢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凤梅申请执行张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凤梅,张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恢67号之二申请人:马凤梅,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美琴,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凤梅申请执行张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美琴向申请执行人马凤梅履行(2014)鄂托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美琴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张美琴所有的房屋。经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确定房屋价格为547755元。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房产第二次拍卖流拍公告后,申请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保留价547755元抵顶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美琴所有的房屋作价547755元,交付申请人马凤梅抵偿547755元欠款。所有权在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马凤梅。二、申请执行人马凤梅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琪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