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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于洪云与齐长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云,齐长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388号原告:于洪云,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齐长仁,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云诉被告齐长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衣显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