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于洪云与齐长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云,齐长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388号原告:于洪云,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齐长仁,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云诉被告齐长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衣显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