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民终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剑峰因与被上诉人张建红及原审第三人张华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剑峰,张建红,张华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民终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剑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平,系张建红的妹妹。原审第三人:张华东。上诉人张剑峰因与被上诉人张建红及原审第三人张华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8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剑峰、被上诉人张建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剑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事由:上诉人主张的欠条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认定上诉人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债务的承担,原审未查明该承担是连带责任还是替代责任,实际欠款人张华东却未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张建红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原审第三人张华东未陈述意见。原告张建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95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案的原被告及第三人系同村村民,其中被告张剑峰与第三人张华东系同胞兄弟。原告张建红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比亚迪轿车,车牌号晋DF50**,第三人张华东向原告借用该轿车,因第三人张华东与他人有债务纠纷,该比亚迪轿车被他人扣押,原告张建红向第三人张华东索要车辆,2012年4月4日被告张剑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今欠到张建红现金叁万元整,2012.4月1号-2012年12月30号止,签名张剑峰,2012年4月4日晚)。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后,当日第三人张华东给付原告500元,此后的2012年、2014年、2015年6月被告张剑峰分三次分别偿还原告欠款3000元、5000元、2000元,原告张建红于2015年6月19日给被告张剑峰出具一万元的收据(今取到张剑峰现金壹万元整)。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张剑峰出具欠条时第三人张华东及其妻子、父母均在场。被告张剑峰认为其是酒后出具的欠条,出具欠条时第三人张华东在场,但是没有吭气。而第三人张华东认为被告出具欠条时其不在场。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张华东借用原告张建红的轿车后,因第三人与他人有债务纠纷,导致该轿车被他人扣押,该损失系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与原告无关。原告张建红向第三人张华东索要轿车时,被告张剑峰给原告出具了三万元的欠条,该行为属于债务的承担,且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第三人张华东认为被告出具欠条时其不在场,被告张剑峰则认为其出具欠条时第三人在场,但没有吭气。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剑峰与第三人张华东系同胞兄弟,但二人的说法不一,而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被告张剑峰给原告出具欠条时如果第三人张华东不在场,则被告张剑峰不可能知道其弟弟张华东向原告借车及车被他人扣押这一基本事实的存在,也不可能轻易给原告出具三万元的欠条,因此第三人所述出据欠条时其不在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认为该欠条系其酒后出具并属于赌债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建红欠款195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张剑峰负担。二审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建红向第三人张华东索要轿车时,上诉人张剑峰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三万元的欠条,该行为属于债务的承担,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予以确认,并无不当。被上诉人依据该欠条要求上诉人还款,应予支持。上诉人所提诉讼时效,一审时并未主张,故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提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其所主张的轿车归属问题,因其未诉,并非本案处理范围,故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剑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8元,由上诉人张剑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艳军审 判 员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