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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富义敬芸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富义,敬芸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992号原告: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陈万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雯成,庆阳市西峰区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富义,西峰区。被告:敬芸霞,西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义(敬芸霞丈夫),环县。原告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与被告张富义、敬芸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雯成、被告张富义、敬芸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凯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代其偿还汽车按揭贷款4868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及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汽车按揭担保贷款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担保,2013年4月7日被告在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辆按揭贷款90000元。被告购买黄海牌轿车一辆,合同约定由被告每月按时向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贷款2841元,被告对该笔贷款支付到2014年12月份,就未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该笔贷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截止2016年12月被告共欠原告代为偿还的汽车按揭贷款48684元,根据原告和被告及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不按时支付贷款,由原告代被告偿还贷款。目前原告按合同约定已向银行代被告支付了被告拖欠的银行贷款48684元。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车辆按揭贷款合同,被告不按时还款,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张富义、敬芸霞辩称,事情都合适着呢,银行的按揭还款大多都是存到我们卡里给银行归还,还有给原告公司打了几次钱我记不清楚了,2015年以后的按揭由于我车肇事我再没归还过,2015年以前的按揭款我都还清着哩,没有欠过。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汽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贷款发放通知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张富义、敬芸霞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7日,张富义在庆阳市聚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按揭购买“黄海”牌汽车一辆,张富义与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西峰信用社)签订《汽车借款合同》,向西峰信用社按揭贷款9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6个月,月利率7.095%。同日,西峰信用社和张富义及凯达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由凯达公司对张富义的9万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费用。同时,张富义和凯达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反担保第一合同》,约定张富义用已付的车价首付款等费用向凯达公司提供反担保。2013年4月8日,西峰信用社向张富义发放贷款9万元,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张富义每月需还款2841.66元。贷款后张富义购买的车辆牌号为甘MH13**,所有权登记在庆阳市聚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张富义购车后按约定向西峰信用社还款,有时由凯达公司代偿还,张富义随后又将代偿款转账给给凯达公司,2014年之前的按揭贷款张富义已还完。2015年开始张富义再未归还按揭贷款,凯达公司代替归还15期按揭款,共计42969.61元(其中:14期每期本息合计2841.66元,最后1期本息合计3186.37元)。凯达公司向张富义要求归还代偿款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归还48684元。本院认为:张富义与西峰信用社签订《汽车借款合同》,西峰信用社依约发放了借款,张富义也应按约定归还借款,在张富义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时,凯达公司作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代替张富义承担了还款责任,其依法享有追偿权,追偿数额以其代替偿还的数额为限。凯达公司代替张富义向西峰信用社共计还款42969.61元,追偿的数额以此为准。《汽车借款合同》系张富义与西峰信用社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凯达公司追偿的对象应为张富义,对其要求敬芸霞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富义归还凯达公司代偿款42969.61元;二、驳回凯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元,由庆阳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3元,由张富义负担8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军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 钰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