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3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沈阳波音饲料有限公司与宋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波音饲料有限公司,宋双全,来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3977号原告:沈阳波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乡。法定代表人:郝勇,职务系董事长。委托代理来人:朱铁路,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宋双全,男,现住内蒙古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波音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波音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人民陪审员 张丰鑫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