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刑更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车巍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车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刑更67号罪犯车巍,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科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车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通刑执字第2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四个月。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考核认定,罪犯车巍自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被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记三次功。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对其报减余刑,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审批表、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育改造。自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被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记三次功。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查证属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车巍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零八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2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杨久英审判员 孙向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明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