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壹加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洋、张淑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沙县壹加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洋,张淑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3民初865号原告金沙县壹加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法定代表人:罗猛。委托代理人葛江,男,系金沙县壹加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兼法律顾问。被告杨洋,女,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江川县人。被告张淑莉,女,1966��10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原告金沙县壹加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洋、被告张淑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案被告杨洋与其身份证号对应姓名不符,原告金沙县壹加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无法证明两者系同一个人,再者原告金沙县壹加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被告张淑莉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认为本案二被告皆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沙县壹加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沙县壹加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