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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蔡文斌与温岭市凯贝斯童鞋制造厂、冷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斌,温岭市凯贝斯童鞋制造厂,冷少平,卢仙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2300号原告:蔡文斌,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浙江省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岭市凯贝斯童鞋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上山村村部。投资人:冷少平,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冷少平,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卢仙凤,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原告蔡文斌与被告温岭市凯贝斯童鞋制造厂、冷少平、卢仙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302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温岭市凯贝斯童鞋制造厂系由被告冷少平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温岭市凯贝斯童鞋制造厂自2016年起陆续向原告购买鞋底料,截止2017年2月1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鞋底款302000元,并由被告卢仙凤亲笔出具欠条一份并加盖温岭市凯贝斯童鞋制造厂印章给原告为凭。该款被告没有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岭市凯贝斯童鞋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蔡文斌货款302000元及自2017年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温岭市凯贝斯童鞋制造厂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由被告冷少平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上述债务予以清偿。二、驳回原告蔡文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计2915元,财产保全费2030元,共计4945元,由被告温岭市凯贝斯童鞋制造厂、冷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洪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庄佳琪?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