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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吴桐与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桐,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6行初65号原告吴桐,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路60号。法定代表人翟宝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公舒萌,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桐诉被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桐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桐撤回对被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孙国文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田瑞刚书 记 员  于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