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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左高思与林良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高思,林良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100号原告:左高思,男。被告:林良硕,男。原告左高思与被告林良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左高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末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左高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泳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