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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2017-658-原告拜泉县金伟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培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泉县金伟农资有限公司,杨培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658号原告:拜泉县金伟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拜泉县。代表人:沈建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娄金艳,职务: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培顺,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原告拜泉县金伟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培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拜泉县金伟农资有限公司以不能找到被告杨培顺,无法协助法院送达法律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法院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泉县金伟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欣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