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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晓明、孙秀莉与被执行人李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明,孙秀莉,李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明,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盐湖区。申请执行人孙秀莉,女,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盐湖区。被执行人李伍荣,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晓明、孙秀莉与被执行人李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明、孙秀莉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