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晓明、孙秀莉与被执行人李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明,孙秀莉,李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明,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盐湖区。申请执行人孙秀莉,女,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盐湖区。被执行人李伍荣,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晓明、孙秀莉与被执行人李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明、孙秀莉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