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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丁桂香与李凤英、张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桂香,李凤英,张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501民初96号原告:丁桂香,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民,男,汉族,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英,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被告:张乐,女,1998年10月30日,大学生,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国,男,汉族,内蒙古口岸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桂香与被告李凤英、张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于2014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桂香于2017年4月14日以暂因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桂香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桂香撤诉。案件受理费691.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丁桂香负担。审判员赛西雅拉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阿斯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