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霍永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永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23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永胜,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大坤,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永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永胜及其辩护人赵大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1日17时许,霍永胜、余某某因双方与霍某某的感情纠纷引发冲突,余某某报警后三人在南桐派出所接受了民警调解。18时许,三人离开南桐派出所行至南桐支路转盘附近公路边时,霍永胜、余某某再次冲突并相互厮打,厮打中霍永胜持刀连续刺伤余某某全身多处,并持刀追至公路对面公交车站处对余某某追砍。后民警赶到事发现场将被告人霍永胜抓获。经鉴定,余某某体表愈合瘫痕长度累计70.4cm,系轻伤一级。霍永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霍永胜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另查明,被告人霍永胜与被害人余某某已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霍永胜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霍永胜判处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永胜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口信息、抓获经过、病历、收条、谅解书;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霍永胜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鉴定文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永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永胜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霍永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永胜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霍永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