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房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292号原告:房勇,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原告房勇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勇撤诉。代理审判员 王 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金富速 录 员 白亚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