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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谭思政与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思政,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329号原告:谭思政,男,1953年8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被告: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X155430160。法定代表人:邹同生,系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679752531U。法定代表人:王晓玲,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思政诉被告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谭思政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思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思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谭思政负担。审判员  刘群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家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