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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掌中文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掌中文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栋6B06。法定代表人:汪溪,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掌中文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图书馆第四层(自贸试验区内)。法定代表人:汪晴,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掌中文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5民初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规定,本案涉案的“宜搜小说”软件对应的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为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福州掌中文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属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福州掌中文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作为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规定,福州掌中文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