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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靳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靳某某,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711号原告:耿某某,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被告:靳某某,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被告:秦某某,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耿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秋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立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