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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玉华与高大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华,高大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308号原告孙玉华,女,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大伟,男,198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7-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36321889G。负责人伏志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华与被告高大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交纳部分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赵美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