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罗来兵与铜仁子丰禾嘉伟业水电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来兵,铜仁子丰禾嘉伟业水电有限公司,张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768号原告:罗来兵,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表人:姚元勋,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表人:田晓东,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铜仁子丰禾嘉伟业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铜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宵,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张宵,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侗族,住铜仁市碧江区双江路****号。原告罗来兵与被告铜仁子丰禾嘉伟业水电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罗来兵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来兵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罗来兵负担。审判员 饶和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仲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