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林婷与林志坚、福建泉州市元泰汽车服务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婷,林志坚,福建泉州市元泰汽车服务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兆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0503民初2313号原告:林婷,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林志坚,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福建泉州市元泰汽车服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湖心街路口东湖商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28647176U。法定代表人:林志坚。被告:福建兆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刺桐北路8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4748755D。法定代表人:林志坚。原告林婷与被告林志坚、福建泉州市元泰汽车服务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兆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林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巧如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