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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移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移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2189号原告: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文化路78号附2号B栋1层25号。法定代表人:钱泓奇。委托代理人:陈庭芳,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移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十二路18号长虹科技大厦18楼0304单元。法定代表人:刘颖麒。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移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贵州金米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