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鹏诉武春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武春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5民初90号原告:陈鹏,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武春陆,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原告陈鹏与被告武春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春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陈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6年9月5日还款,但至今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武春陆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4日,被告武春陆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2016年9月5日还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该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在庭审中原告陈述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被告收到借款的事实及借款金额,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武春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鹏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春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辛桐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