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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青岛胶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纪太全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胶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纪太全,李秀霞,韩志德,韩伟德,王臻,姜丽,许俊修,吕守喜,许治家,陈斌功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胶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苗苗,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太全。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霞。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志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伟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臻。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丽。以上七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吉,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俊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守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治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斌功。上诉人青岛胶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纪太全、李秀霞、韩志德、韩伟德、王臻、姜丽因与被上诉人许俊修、吕守喜、许治家、陈斌功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7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胶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纪太全、李秀霞、韩志德、韩伟德、王臻、姜丽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胶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纪太全、李秀霞、韩志德、韩伟德、王臻、姜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胶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纪太全、李秀霞、韩志德、韩伟德、王臻、姜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青岛胶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纪太全、李秀霞、韩志德、韩伟德、王臻、姜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新国代理审判员  王 晋代理审判员  温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润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