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红凯与康金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凯,康金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20号申请人王红凯,男,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康金行,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执行王红凯申请执行康金行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红凯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友才审判员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仝 鑫